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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邵市交处罚决定〔2020〕254号
文件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 邵市交处罚决定〔2020〕254号
索引号: 4305000047/2020-02257  
公开目录: 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开 公开责任部门: 交通运输局
发文日期: 2020-07-21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生效日期 : 2020-07-21 有效期: 永久

邵阳市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邵市交处罚决定2020254

当事人

个人

姓 名

邱艳纯

身份证件号

432503198306265058

住 址

湖南省涟源市七星街大木村大木组

联系电话

13973867089

单位

名 称

/

地 址

/

/

电 话

/

法定代表人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0年7月14日9时30分左右我单位执法人员在邵阳市海螺水泥厂附近巡查,发现KK589挂车辆停靠在路边,经查该车所有人为梁卓,驾驶员为邱艳纯,两人为夫妻关系,湘KK589挂车辆两侧车厢各加装一块挡板,高度为20CM,与道路运输证上尺寸不相符。驾驶员秋艳纯承认是自己擅自加装的,就是为了平时多装一些货物。具体有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笔录、图片资料,对驾驶员邱艳纯的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责令你改正违法行为,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仟元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邵阳市财政国库管理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59863700001801000282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邵阳市人民政府或者湖南省交通运输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邵阳市交通运输局

 2020 年7 月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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