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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邵市交处罚决定〔2020〕216号
文件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 邵市交处罚决定〔2020〕216号
索引号: 4305000047/2020-02204  
公开目录: 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开 公开责任部门: 交通运输局
发文日期: 2020-07-06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生效日期 : 2020-07-06 有效期: 永久

邵阳市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邵市交处罚决定2020216


当事人

个人

姓 名

谭勇林

身份证件号

430523199108207234

住 址

大祥区火车站对面25栋401

联系电话

15526028385

单位

名 称

/

地 址

/

/

电 话

/

法定代表人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0年623下午15:15分左右,我支队执法人员在火车南站巡查时发现湘E77V50小车正在下客,执法人员亮证、表明身份对该车进行了检查2020年6月23日谭勇林驾驶湘E77V50小车在邵阳学院北门口招揽了一名男乘客,送到火车南站,乘客与司机不认识,讲好并通过微信收到车费11元,谭勇林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E77V50车辆未取得道路运输证。具体有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笔录、及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的行为违反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的规定,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你改正违法行为,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陆仟元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邵阳市财政国库管理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59863700001801000282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邵阳市人民政府或者湖南省交通运输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邵阳市交通运输局

 2020 年6月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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