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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交通运输局,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市政务服务中心交通窗口:
为规范我市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承租人合法权益,根据《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7号)、《交通运输部梦之城平台:贯彻落实〈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交办运函〔2021〕18号)等文件要求,现就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备案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备案依据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7号)第七条“从事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的,应当在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或者新设服务机构开展经营活动后60日内,就近向经营所在地市级或者县级小微型客车租赁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本通知称小微型客车,是指9座及以下的小微型客车。
二、备案对象
在邵阳市从事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的企业及服务机构。
三、备案受理单位及办理渠道
各地交通运输局负责辖区内从事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的备案和管理工作。车辆使用性质未登记为“租赁”的车辆,可直接向邵阳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车辆使用性质变更。变更完成后,经营者持符合要求的纸质材料及电子材料到属地政务服务中心交通窗口办理经营备案手续。
四、备案时间
2024年10月1日前,按区域摸底排查已从事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的企业及服务机构,书面通知备案,建立管理台账;自2024年10月1日起,已从事或新设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的企业及服务机构在开展经营活动后60日内完成备案登记。
五、相关程序及资料
办理备案相关业务的企业及服务机构,按受理条件和要求提交相关资料。
(一)备案业务
1.受理条件
(1)申办企业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2)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有“汽车租赁(不含九座以上客车)”项目。
(3)有经营场所权属证明或者合法租用证明。
(4)有健全的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管理制度、服务规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救援预案。
(5)从事分时租赁经营的,还应当具备以下服务能力:
①有与开展分时租赁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保证服务平台运行可靠;
②有相应服务人员负责调配租赁小微型客车。
(6)租赁车辆条件:
①投入经营的小微型客车应当为经检验合格且登记的使用性质为“租赁”的企业自有车辆;
②租赁车辆应为9座及以下的小微型客车;
③行驶牌证齐全有效且为租赁经营者所有。
2.提交备案资料
(1)基本备案资料:
①《邵阳市小微客车租赁经营备案表》(附件1);
②《邵阳市小微客车租赁车辆备案明细表》(附件2);
③符合要求的保险购买单据和检验合格有效期内的机动车行驶证及其复印件(原件查验后归还备案申请人);
④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代办需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其法人授权委托书(附件3);
⑤《企业备案承诺书》(附件4)。
(2)经营场所资料:
①办公接待场所及停车场照片(扫描打印在A4纸上,每张纸2张照片并标注名称);
②经营场所权属证明或者合法租用证明。
(3)企业管理材料:
①《邵阳市小微型客车租赁企业管理人员汇总表》(附件5);
②管理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③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管理制度、服务规程、安全管理制度、服务投诉制度和应急救援预案。
(4)从事分时租赁经营的,还应提交以下材料:
①有与开展分时租赁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保证服务平台运行可靠的情况说明;
②车辆调配服务保障人员情况说明。
(5)外地企业在本地设立服务机构或本地企业跨区县设立服务机构办理备案的,还应提交以下材料:
①企业设立服务机构的相关文件材料;
②服务机构负责人及其他管理人员任命文件材料。
备案申请人应保证提交材料真实有效,无虚假信息。申请资料应在指定位置或醒目位置加盖租赁企业公章后提交。满足条件的予以受理,不满足条件的申请人应按要求对材料进行修改及补充,补正材料后予以受理。
(二)备案变更业务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应当在变更之日起15日内到原备案机构办理变更备案。
1.办理条件
(1)企业营业执照登记的名称、地址等信息发生变更;
(2)企业主要负责人、实际负责人或经营场所相关信息发生变更的;
(3)企业服务架构发生重大变更的;
(4)租赁经营车辆发生变更的;
(5)从事分时租赁经营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和车辆调配主要负责人发生变更的。
2.申请材料
(1)《邵阳市小微型客车租赁企业变更事项备案申请表》(附件6);
(2)上述涉及变更内容的证明材料及其复印件。
(三)备案暂停或者终止业务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暂停或者终止经营的,应当在暂停或者终止经营之日起15日内,向原备案机构书面报告。暂停或者终止分时租赁经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社会公告,并同时向原备案机构书面报告。
1.办理条件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暂停或者终止经营。
2.申请材料
(1)《邵阳市小微型客车租赁企业暂停或终止经营申请表》(附件7);
(2)涉及企业暂停或终止的证明材料及其复印件;
(3)分时租赁企业暂停或者终止经营的,提交相关社会公告证明材料。
六、其他事项
(一)备案程序不收取任何费用,审批服务事项办理流程见附件8。
(二)未按规定办理备案而从事小微型客车租赁业务的,由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按照《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进行处罚。
(三)各地交通运输局按照通知事项,结合本地实际开展小微型客车租赁备案的相关工作,并督促道路运输服务中心、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大)队分别负责辖区内小微型客车租赁管理人员和执法人员的宣贯培训工作、经营备案和日常管理工作、摸底排查和督促备案等工作。
附件:1.邵阳市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备案表
3.授权委托书
邵阳市交通运输局
2024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