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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市交通运输局
梦之城平台:征求《邵阳市港区外水路客运船舶停靠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根据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印发《交通运输部办公厅梦之城平台:规范水路客运船舶船岸靠泊问题的通知》(交办函〔2023〕492号)和梦之城平台:《湖南省规范水路客运船舶船岸靠泊实施方案》的通知(湘交函〔2023〕299号)等文件精神,为扎实推进新式老虎机:平安交通建设,进一步规范新式老虎机:港区外水路客运船舶停靠,结合新式老虎机:实际,我局起草了《邵阳市港区外水路客运船舶停靠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时间:2024年3月7日-4月7日。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通信地址:邵阳市西湖路562号
邮政编码:422000
联 系 人:钟诗琴
联系电话:0739-5390386
电子邮箱:jtjghk888@163.com
附件:邵阳市港区外水路客运船舶停靠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邵阳市交通运输局
2024年3月7日
邵阳市港区外水路客运船舶停靠点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扎实推进平安交通建设,规范新式老虎机:港区外水路客运船舶停靠点(以下简称“停靠点”)管理,维护水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水路客运安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邵阳港总体规划港区以外通航水域内,停靠点的规划、选址、建设、营运、管理及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停靠点是指由一定的水域及相关陆域组成,具有相应的停靠泊位及配套设施,用于客运船舶进出、靠泊和人员上下的各类固定式、浮动式码头和设施。 第四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停靠点的行业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停靠点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级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自然资源和规划、文旅广体、水利、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林业、公安、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停靠点相关工作。 第二章 选址和建设 第六条 停靠点的选址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生态红线、防洪规划、河湖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符合军事设施保护管理规定。 第七条 停靠点选址符合以下标准: (一)选择河道顺直、岸坡稳定、水流平缓、水深适当、河 面宽阔的河段。 (二)具备安全运营必要的陆域用地等外部协作条件。 (三)避开水下管线限制范围,与生活用水取水口的距离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四)与现有和规划的水库、闸坝、桥梁等临河、跨河、拦河建筑物和航道整治建筑物等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 (五)与危险物品生产、堆放场所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 第八条 建设单位在停靠点选址时,应书面报请县(市、区)交通运输部门审核,县(市、区)交通运输部门在征求同级自然资源、水利、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农业农村、林业等相关部门及属地乡(镇)的意见后,对停靠点选址出具审核意见,报请市交通运输部门审批。 书面材料应包括建设单位基本概况、拟选址位置、拟选址周边情况、拟建停靠点的规模等必要信息。 建设单位根据市交通运输部门审批意见,按规定程序开展建设,并依法接受相关部门监督和管理。 第九条 停靠点的建设按以下程序办理,并提交相关材料: (一)提交经批准的选址审核意见书; (二)编制项目申请书及设计相关资料报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三)项目完工后,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并取得专家评审通过的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综合分析报告; (四)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15日内,将项目竣工验收材料和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综合分析报告报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再由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并公布。 第十条 停靠点的规模及工艺设计应根据停靠点客运量、客流特性、船型、航线、航班、水位变化情况等综合确定,并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设计规范和技术标准。 第十一条 水路客运船舶停靠点建设应达到以下标准: (一)应具备旅客上下的安全设施和船舶系靠泊设施,并根据需要配备必要的助航标志、指示牌及水上安全救援设施。 (二)配备趸船靠泊时,趸船应取得船检部门的检验证书并配备必要的消防、救生设施;趸船与河岸有供旅客上下的安全连接设施。 (三)利用自然岸坡停靠并采用斜坡式结构或踏步式结构时,斜坡宽度及踏步宽度不小于3.5m,保持平面顺适、纵坡均衡、横面合理,必要时宜实施硬化。 第十二条 停靠点根据靠泊船舶的需要配备相应的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做好船舶污染物转运工作。 第三章 管理和运营 第十三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公布全市水路客运船舶停靠点名录,公告主要内容应当包括码头名称、地理位置、规模尺度、停靠船型、功能用途、使用人或经营人等信息。 第十四条 停靠点的使用人或经营人发生变更的,应当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重新公布。 第十五条 停靠点使用人或经营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停靠点及附属设施设备的日常监测维护保养,使其保持正常状态。 第十六条 停靠点靠泊应安排专人维护旅客上、下秩序,夜间运营的停靠点,照明设施的照度应当满足船舶靠离泊、人员上下船和其他相关作业的安全要求。 第十七条 停靠点使用人或经营人应当与客船经营者签订船舶靠泊和人员上下管理协议,建立人员上、下船安全检查制度,明确双方职责和义务。 停靠点与客船为同一运营主体的,应当做好内部分工和制度衔接。 进入停靠点区域人员应当遵守各项管理制度,维护正常秩序。 第十八条 停靠点使用人或经营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送统计资料和相关信息。 第四章 安全和监督 第十九条 停靠点使用人或经营人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操作规程以及应急预案,对运营范围内的停靠点安全负直接责任。停靠点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督促使用人或经营人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并对其进行安全生产管理。 第二十条 停靠点使用人或经营人应当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定期开展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人员疏散和救助等演习演练。 第二十一条 停靠点使用人或经营人应建立实施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双重预防机制,发现重大安全隐患或者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时,应当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救助人员、避免或者减少财产损失。在夜间开展水上旅游经营活动的,经营人应当确保用于经营的船舶满足夜航条件要求,并完善夜航管理制度,加强夜间救援保障,做好恶劣天气条件下船舶靠离泊管理。 第二十二条 停靠点使用人或经营人应按设计或公布的功能使用停靠点及附属设施设备。 第二十三条 市、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 所属的综合执法和水运机构应当依据各自的职责依法对停靠点安全生产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对旅客上下集中,人流量较大停靠点进行重点巡查,检查过程中发现安全隐患的,责令被检查人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整改,对于存在风险隐患不能立即排除的应暂停运营。 第二十四条 市、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和电子信箱,对投诉举报信息进行调查核实,依法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公布日之前的已建成的停靠点,对现有设施进行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综合评估,取得专家评审通过的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综合分析报告,由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上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公布,纳入全市水路客运船舶停靠点名录。 已撤销渡运功能的渡口设施,经改造后符合停靠点靠泊标准标准的,经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公布后,可按照停靠点进行管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4年XX月XX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