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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湖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
文件名称: 省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湖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
索引号: 4305000047/2021-08724  
公开目录: 规范性文件 公开责任部门: 交通运输局
发文日期: 2021-08-03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生效日期 : 2021-08-03 有效期: 永久

7月30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湖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条例》列入今年省人大、省政府立法出台计划后,为加快立法进度,我厅积极组织立法调研论证、起草《条例送审稿》,2021年1月7日,将《条例送审稿》呈报省政府。2021年3月1日,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同时,我厅积极向省人大财经委、法制委报告。2021年3月,省人大财经委、法制委就《条例》立法,分别到郴州、衡阳、邵阳、娄底等地开展立法调研。2021年3月下旬《条例》草案一审后,5月中旬,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周农同志带队到怀化、湘西进行立法调研;5月下旬《条例》草案二审后,6月中旬,省人大法工委领导带队到浙江调研学习。《条例》立法按时间节点稳步推进。

《条例》的颁布实施,填补了我省治超地方性法规的空白,有利于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有利于保护公路、桥梁,有利于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有利于提升我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工作水平。

《条例》共五章三十四条,条文虽不多,但以问题为导向,着力解决治超中的实际问题,特色鲜明,具有很强的操作性。归纳起来,《条例》有四个方面的亮点:

一是突出了科技治超。《条例》明确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强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信息化建设,提升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工作的科技化和信息化水平,推进科技治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只有法律、行政法规利用电子技术监控设备收集、固定违法事实的情况下,省人大常委会为推进科技治超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中办、国办《梦之城平台:深化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请示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在得到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答复后,在《条例》中明确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在货物运输主要通道、重要桥梁入口等重点路段和节点,设置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备,解决多年来“人海战术”的治超模式。今后,我省的治超工作将从过去的“人海战术”和严管重罚,转变为依托现代信息技术、人工智能技术依法治超,实行全天候、全覆盖治超。

二是彰现了治超执法“力度”和“温度”。《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货运车辆经检测认定超限超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责令承运人自行卸载,消除违法状态。卸载后的货运车辆应当复检,符合规定标准后方可上路行驶。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因违法超限运输被吊销车辆营运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的,货运车辆、道路运输企业在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一年内禁止申领相关证件等,这充分表明对违法超限运输行为的“零容忍”,体现了治超执法的“力度”。同时,《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降低公路通行成本,规范货运车辆定位信息服务收费行为,发展网络货运新业态,对货运源头单位配置监控设备给予适当补贴等措施降低货运成本;第三十一条规定车货总质量未超过最高限值百分之十的,给予批评教育,可以不给予罚款等,这充分说明《条例》从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利益出发,体现了治超执法的“温度”。

三是加强了超限超载的源头治理。一方面,加强了货运车辆的一致性管理,明确规定货运车辆生产、改装企业必须按照《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产品种类和参数生产、改装,不得虚假标定。另一方面,加强了对货运源头单位的监管。《条例》第十二条明确了货运源头单位应当遵守的相关规定,第十三条还对货运源头单位设置了禁止性规定;第十四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管行业必须管理安全的要求,规定货物运输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货运源头单位按要求装载、配载货物情况的监督检查,强化行业主管部门对货运源头单位的监管责任;同时,《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对货运源头单位违反相关规定设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从源头上加强了超限超载的治理。

四是明确了异地处理的合法地位。过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要求对经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备检测到的超限货运车辆驾驶人或者货运车辆所有人在接到告知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到违法行为发生地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接受处理,这样,不利于行政管理相对人处理违法超限行为。为方便行政管理相对人,解决异地处理问题,《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如果货运车辆所有人或者实际驾驶人在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备电子显示屏有效提醒后,没有立即到就近的公路超限检测站接受处理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通过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手机信息、邮寄等方式,告知货运车辆所有人或者实际驾驶人到本省范围内已联网的公路超限检测站或者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指定并公布的其他地点接受处理。从而,极大地方便了货运车辆驾驶人或者所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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