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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修订)》政策解读
文件名称: 《湖南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修订)》政策解读
索引号: 4305000047/2020-06772  
公开目录: 规范性文件 公开责任部门: 交通运输局
发文日期: 2020-10-12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生效日期 : 2020-10-12 有效期: 永久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加强公正监管,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促进公路建设事业高质量发展。省厅组织有关单位和部门对《湖南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进行了修订。新修订的《细则》着力“评价方法、程序、标准”与业务流程及行业监管举措进一步融合,并对评价系统功能升级与完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让信用评价成为维护我省公路建设市场秩序越来越重要的手段。

一、起草过程

20203月,我处在《湖南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湘交基建〔201744号)的基础上,参照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了《湖南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修订)》。今年4~5月,厅领导组织参与修订单位和部门召开多次专题研讨会,多轮对《细则》进行了修改完善。今年6~7月,省厅两轮征求了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厅直相关单位,厅机关相关处室、省高速集团有限公司,省交通水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单位的修改意见,厅领导组织厅直各有关单位对征集的意见的采纳情况进行了集体研讨,并根据采纳方案对《细则》再次进行了修改完善。

三、起草依据

本《通知》的起草依据主要有交通运输部《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11年 第11号)、交通运输部《梦之城平台:印发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的通知(试行)》(交公路发〔2009733号)、《梦之城平台:加强交通运输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交政研发201575号)及省厅《梦之城平台:进一步规范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有关工作事项的通知》(湘交基建〔2018118号)

三、重点条文解释

(一)《细则》第二条 “……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分省、市两级。其中省级评价对象主要为高速公路、普通国省道及其他由省交通运输厅明确纳入省级评价对象的项目从业施工企业,评价结果由省交通运输厅组织评定及发布,作为全省公路工程建设市场适用依据;市级评价对象主要为在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从业的施工企业,评价结果由项目所在地市州交通运输局组织评定及发布,作为各自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市场适用依据。”

此条明确了我省评价工作分两级评价,实现评价对象全覆盖。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分省、市两级评价,其中省级评价对象主要为在高速公路、普通国省道从业的施工企业,评价结果由省厅组织评定及发布,作为全省公路工程建设市场适用依据;市级评价对象主要为在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从业的施工企业,评价结果由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分别组织评定及发布,作为辖区内农村公路建设市场适用依据。

(二)《细则》第四条“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细则》第五条“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全省公路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工作,主要职责为:……”《细则》第六条“省级行业发展机构按职责分工负责全省公路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工作,主要职责为:……”

此三条融合了行业监管,进一步厘清评价工作职责。全省评价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其中省级评价按省厅、省级行业管理机构、市州交通运输局、市州行业管理机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五类予以明确工作职责。明确了省公路事务中心对履约行为中的分包、进度、农民工工资支付、社会责任等进行具体评价管理;省级交通质量安全管理机构对履约行为中的人员设备到位、质量、安全生产等进行具体评价管理;省级交通造价管理机构对履约行为中的财务管理等进行具体评价管理;厅交通科技信息中心负责省平台的技术支持及维护,并负责对信用评价数据的安全性进行监督管理,对评价信息录入、汇总、确认等异常情形进行监控。

(三)《细则》第十条:“评价年度内,省级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范围及对象一般如下:(一)在我省高速公路、普通国省道等建设项目投标中存在不良行为的,或在招投标阶段被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认定有虚假投诉举报行为的施工企业。(二)在我省高速公路、普通国省道等建设项目新建、改()建、大修工程中从业且符合下列要求的施工企业:……”

《细则》第十一条:“除第十条规定的施工企业外,评价年度内,若在我省高速公路、普通国省道等建设项目中有下列严重不良行为之一的施工企业,均纳入评价范围及对象……”

《细则》第十二条:“评价年度内,在我省农村公路建设中存在转包、违法分包等严重不良行为施工企业,纳入省级评价予以惩戒。”

此三条对“应评尽评”进行了详尽的要求,进一步明确评价对象及范围。纳入省级评价评价对象及范围的由:一是将在我省高速公路、普通国省道建设项目投标中存在不良行为或有虚假投诉举报行为的施工企业;具有及时录入信用信息、办理施工许可在建项目标段的施工企业;二方面对施工进度严重滞后、发生较大及以上质量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不配合交竣工验收、恶意拖欠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认定有单位犯罪、拒绝参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的应急抢险任务、受到省级通报批评或行政处罚计七种情形由建设单位或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予以直接差评。三方面对农村公路对存在整体转包、违法分包等严重不良行为施工企业。

(四)《细则》第十九条:“级评价中,综合评定为AAA的公路施工企业,其参评标段合同金额累加值须达到一定限额以上,具体分两种情形予以控制:……”。

此条明确了AAA级与参评项目合同金额关联,实施最低限额控制。省级评价中,具体分两种情形实施最低限额控制:(一)参评项目类别仅有高速公路或普通国省道参评标段的企业(第Ⅰ、Ⅱ类情形):按单个工程类别对参评标段合同金额进行最低限额控制,有多个工程类别的还需进行最低限额叠加控制。(二)参评项目类别同时具有高速公路、普通国省道参评标段的企业(第Ⅲ类情形),该企业参评标段合同金额若满足第Ⅰ类情形规定的最低限额要求,则第Ⅱ、Ⅲ类情形规定的最低限额要求均应同时满足;该企业参评标段合同金额若满足第Ⅱ类情形规定的最低限额要求,只需满足第Ⅲ类情形规定的最低限额要求即可。

以此明确AAA等级主要面向中标或承接项目数量多、金额大的施工企业;另一方面防止大型企业抢占普通国省道项目市场,着力保护中小型业。

(五)《细则》第二十条:“省级评价对AA级评分的公路施工企业数量实行比例控制。……考核等级原则以省人民政府重点项目管理办公室的年度考核结果或省交通运输厅对各市州交通发展年度目标考核结果确定”。

此条清楚的界定了什么是控制单元、怎样确定计算基数,并明确分两类与具体的考核等级(省厅对各市州年度交通发展目标有考核,省人民政府重点项目管理办公室对在建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考评)挂钩,一般为:优秀20%,合格10%,不合格0%未按要求上报评价结果的控制单元,要求依程序重新评价及上报。

(六)《细则》第二十七条 :“……其中项目基本信息应在施工招标开展前完成录入;项目标段信息应在施工合同签订后15日内完成录入,并按省交通运输厅相关要求完成审核后同步推送至省平台,作为本年度省级信用评价基础数据。不再通过省平台相关功能模块采集项目标段基础信息……”。

《细则》第二十八条 :“高速公路、普通国省道等建设项目在交工验收前,其进度信息由施工企业每月通过进度平台录入并更新,经监理、建设单位确认后锁定,并实时推送至省平台作为该企业参加本年度省级信用评价基础数据”。

此两条强化了评价基础信息采集管理,实时锁定评价基础信息。要求项目建设单位登录“湖南省交通建设项目进度管理系统”网上填报参评项目及参评标段基本信息;要求施工企业每月通过进度平台录入并更新进度信息,经相关部门确认后锁定,并同步推送至省平台作为本年度省级信用评价基础数据。此外,以上述基础信息为基础,省厅通过省平台汇总并审核发布评价年度内高速公路、普通国省道参评项目及标段,精准落实应评尽评。

(七)《细则》第三十二条:“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每年对施工企业的履约行为评价3次,具体为第一、二季度评价(Ⅰ次评价)、第三季度评价(Ⅱ次评价)、第四季度评价(Ⅲ次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及时告知被评价对象……”

《细则》第三十六条:“……其中履约行为先按施工企业单次评价得分乘以权重系数(单次参评的权重系数为1;两次参评的权重系数:前次评价0.4、后次评价0.6;全年三次参评的权重系数:第Ⅰ次0.3、第Ⅱ次0.3、第Ⅲ次0.4)计算年度履约得分,以年度履约得分进入综合评价计算……”

此两条明确了全年分三次开展履约失信行为评价,分阶段锁定评价分数。全年对对施工企业的履约行为评价3次,具体为第一、二季度评价(Ⅰ次评价)、第三季度评价(Ⅱ次评价)、第四季度评价(Ⅲ次评价),分阶段锁定评价分数。另明确要求各项目建设单位、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们及行业管理机构应根据分次评价的周期合理开展监管活动,确保全年履约行为评价扣分的均衡性和合理性。

(八)《细则》第三十八条:“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应强化信用评价过程监管,将每次评价、年度评价基础信息及得分情况在门户网上公示3日,并及时处理相关申诉及投诉。……省交通运输厅原则上不再受理涉及市州上报的最终评价结果的申诉……”。

此条强化了市州评价的过程监管、进一步规范评价结果公示。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应强化信用评价过程监管,将每次评价、年度评价基础信息及得分情况在门户网上公示3日,并及时处理相关申诉及投诉。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向省厅上报施工企业最终评价结果时,应同步提交公示资料、申诉及投诉处理情况汇总表。省厅原则上不再受理涉及市州上报的最终评价结果的申诉。

(九)《细则》第四十七条“省交通运输厅发布的企业信用等级在我省公路工程招标投标中应用如下:……增加(六)在评标中所占分值权重严格按《湖南省交通运输厅梦之城平台:进一步加强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通知》(湘交基建〔201910号)第一条第(九)项规定予以执行”

我厅《梦之城平台:进一步加强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通知》(湘交基建(201910)第一条第(九)款对企业信用等级工程招标投标中的具体应用有清楚的界定,“(九)……企业信用加分分值按省厅近三年发布的企业信用评价结果进行权值分配,企业近三年均无我省发布企业信用等级的,按交通运输部近三年发布的信用等级结果进行权值分配,并应占总评分的1%8%。其中施工招标采用合理低价法的企业信用加分占总评分的1%,采用技术评分最低标价法的企业信用加分占总评分的23%,采用综合评分法的企业信用加分占总评分的35%;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采用综合评分法的企业信用加分占总评分的58%;勘察设计和施工监理招标采用综合评估法的企业信用加分占总评分的58%”。为使《细则》更具有操作性,宜将两文件有机串起来,以进一步将企业信用等级在工程招标投标中的具体应用问题阐述清楚。

(十)《细则》第五十条:“评价年度内,因施工企业的主要责任,在建项目发生一起及以上较大质量或安全生产事故的,在我省招投标过程中,对该企业的上一年度信用等级即时调降一级应用,适用至下一年度信用等级发布之日止……”。

此条明确了实施信用等级动态调整的方法。一是明确了动态评定D级的企业的具体适用办法一是对评价年度内,企业在工程质量、安全、进度管理存在严重失信行为,企业的上一年度信用等级动态调降一级,适用至下一年度信用等级发布之日止。

(十一)《细则》附件1。进一步完善了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财务、农民工工资支付等履约行为评价补充标准。以行业监管中存在的实际问题为出发点,修订后的补充标准,在部评价标准的基础上增加了11条不良投标行为评价标准、50条不良履约行为评价标准,13条不良其他行为的评价标准。侧重安全生产、变更管理、分包管理、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等方面;对企业资质申报资料弄虚作假,在部、省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录入、发布虚假信用信息或报送(提供)虚假证明资料等情形也创新制定了补充评价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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